按国务院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办法(2025 年起施行)估算改革后法定退休年月、延迟月数、弹性窗口与最低缴费年限
以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为准;本页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或经办意见。特殊工种、干部人事管理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要:最终退休时间、人员类别与最低缴费年限,均以人社部政策及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为准;本页仅为公开办法对照估算。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及所附《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并对照国务院公布的三类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口径:男职工与原 55 周岁女职工每 4 个月延迟 1 个月;原 50 周岁女职工每 2 个月延迟 1 个月。延迟月数封顶至目标年龄(男 63 / 原 55 女 58 / 原 50 女 55)。
改革前女干部等原 55 周岁退休、女工人等原 50 周岁退休。具体岗位是否按原 55 或原 50 认定,由单位与参保地规则决定,本页无法代替认定——选错身份结果会差数年,不确定时请向单位或社保经办机构确认后再算。
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后,可自愿弹性提前退休,最长不超过 3 年,且不得低于原法定退休年龄(男 60、原 55 女 55、原 50 女 50)。达到改革后法定退休年龄后,经与单位协商一致,可弹性延迟退休,最长不超过 3 年。不得违法强制选择退休年龄。公务员及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等另有报批规定。
2029 年及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为 15 年。自 2030 年起每年提高 6 个月,逐步至 20 年;2039 年及以后统一为 20 年。本页按「改革后法定退休时间所在公历年」给出对应提示;弹性提前时,应按拟提前退休年份对应的最低年限执行(以官方细则为准)。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高海拔等另有规定、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批、户籍/档案出生年月不一致、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差异等,均可能导致结果与经办核定不同。请以参保地核定为准。